主旨:為公告發布實施「變更新豐(山崎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 一、內政部104年12月18日台內營字第1040818981號函。 二、都市計畫法第2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新竹縣新豐鄉公所、本府國際產業發展處。 三、旨揭計畫案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