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都市計畫內土地) 承辦單位:授權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建設課或工務課) 一、作業程序: (1)申請人檢附地籍圖謄本正本及申請書,向各轄區公所(建設課或工務課)提出申請。 (2)由承辦員收件後,依所附地籍圖謄本核對都市計畫圖,查其座落之分區後,依內政部訂定之證明書格式及內容函復申請人。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八十二年八月起授權各鄉鎮市公所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