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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13年度本縣轄區「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 發佈時間:113-07-16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5

主旨:公告受理113年度本縣轄區「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交換標的:新竹縣新埔鎮巨埔段273地號計1筆土地【詳附件清冊及示意圖】。

二、受理機關:新竹縣政府。

三、受理期間:自113年7月16日上午9時起至113年8月26日下午5時止(以受理機關收文日期戳為準)。

四、受理方式:本縣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權利關係人欲申請交換者,請於受理期間內填妥並備齊應備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掛號申請或郵寄送達。

五、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4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三)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

(四)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

六、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申請受理期間,檢具下列應備文件,申請交換資格審查:

(一)新竹縣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申請書。(詳附件一)

(二)申請交換之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請出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三)申請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收件截止日前兩個月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檢具他項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力之同意書。(詳附件二)

(五)土地無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產權糾紛之切結書。(詳附件三)

(六)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興建臨時(既有)建築使用者,應檢具臨時(既有)建築物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經臨時(既有)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臨時(既有)建築物權利人願意贈與公有,且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之同意書及臨時(既有)建築物文件。(詳附件四)

(七)符合持有年限滿十年之證明文件。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

(八)土地現況照片。

七、其他事項:

(一)個人或團體如對交換標的有異議,得於受理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產業發展處提出;經查明後認為所提異議確有理由或其他情形特殊者,本府得公告撤銷或廢止該交換標的。

(二)本府審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法規規定後,將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申請書」;領有前揭證明書者,使得申請交換標的之投標。

(三)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可上本縣都市計畫網站(網址:https://urbanplan.hsinchu.gov.tw/)參閱查詢及下載。

八、俟本府於交換資格審查完竣後,另案公告受理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九、本公告未盡事項,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