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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產業加值計畫(公開徵求產業園區評估基地)。
  • 發佈時間:106-10-05
  • 最後更新日期:106-10-05

新竹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產貿字第1060146230A號

主旨:(閒置)土地產業加值計畫(公開徵求產業園區評估基地)。
依據:本公告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九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前言:
(一)行政院賴院長清德於106年9月19日視察經濟部聽取「產業五缺的情形及因應對策」報告,提及現今廠商面臨產業用地、水電供給等投資環境困境,應務實擬定策略,踏實解決問題。為配合中央產業發展政策,改善產業投資困境,新竹縣政府擬公開徵求新竹縣轄內有意促進產業發展之(閒置)土地,作產業園區發展基地評估,以提供產業進駐參考。
(二)本府將協助檢核該土地基本條件以及水、電、瓦斯等硬體環境可及性後,提供有意投資廠商(或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作為產業進駐參考,藉此減少雙方整合所需的時間,共同促進縣內產業發展。
二、檢具資料:
(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之土地,以非都市山坡地之土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平地之土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都市土地1公頃以上為原則,其土地所需提供的資料如下:
1、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地政系統核發之三個月內資料)。
2、供土地評估地號之所有權人同意文件(附件一,需簽章)。
3、申請人通訊資料。
三、產業園區申請設置之開發條件說明:
(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土地,將單獨或與周邊土地進行開發條件檢核,其產業園區申請設置之開發條件,分別就非都市土地及都市土地初步說明如下:
1、非都市土地勘選條件:
(1)山坡土地整合面積達10公頃以上;平地整合面積達5公頃以上。
(2)非位屬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包括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以及國土保安用地)。
(3)土地完整連接,且連接寬度不得少於50公尺。
(4)鄰接兩條對外聯絡道路(道路性質可為既成巷道、鄉道、縣道、省道),且路寬一條須達15公尺,另一條為7公尺,惟經審議通過者,得以縮減前開道路寬度。
(5)距離高速公路交流道、快速道路交流道、高鐵車站、機場、港口或鐵路車站之道路距離30公里範圍內。
(6)與下列設施之道路距離10公里內(符合其一即可):
甲、已有工業區、科學園區、產業園區或既有工廠聚落產業。
乙、相關工業、科技、研發之大專院校或研發機構。
2、都市土地勘選條件:
(1)土地整合面積達1公頃以上。
(2)其他限制: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
四、審查及公告:
(一)審查流程圖:(請詳閱附件二)。
(二)具投資意願之興辦產業人如有用地需求作產業園區使用,請向本府受理窗口諮詢。
五、縣府受理窗口:本府國際產業發展處經貿事務科。
(一)聯絡人:呂小姐
(二)電子信箱:10013345@hchg.gov.tw
(三)電話:03-5518101分機6150、6155
(四)傳真:03-5550561
六、備註:本次公告僅進行土地等初步條件檢核,惟後續仍應依循產業創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產業園區申設。